「焦糖哥哥」商标废止获准 MOMO电视公司提告败诉

「焦糖哥哥」商标废止获准 MOMO电视公司提告败诉

成立MOMO TV的优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将「焦糖哥哥」4字登记为商标,艺人陈嘉行2019年5月向智慧财产法院申请废止注册获准,优视传播提出诉愿遭驳后,提出行政诉讼。智慧法院近日判决,认为优视传播在「焦糖哥哥」商标在废止申请前3年,确实没有使用该商标,符合商标法申废规定「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」,判优视传播败诉,全案可上诉。

判决书指,优视传播2008年6月27日将「焦糖哥哥」商标注册,并将其分类在各种书刊杂誌文献出版发行、举办各种讲座和亲子活动节目、网路、电视、广播等服务使用,而商标延展注册只到2018年底。

陈嘉行2019年间以商标法「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」规定向智财院申请废止商标获准。优视传播便提出行政诉讼,拿出「momo亲子台」YouTube注册帐号资料、「MOMO欢乐谷」系列专辑等光碟、DVD专辑,证明商标注册后有在电视节目上使用,并称与陈嘉行签订的契约书、合约书内容中没有指「焦糖哥哥」4字是他的艺名,焦糖哥哥仅是契约约定的角色扮演,并认为智财院处分有违信赖保护原则。

而陈嘉行也向智财院声明请求驳回,他表示,「MOMO亲子台」频道等系列节目,有「焦糖哥哥」字样出现,仅是对出场人员身分的介绍,没有特别显着性,并非商标使用,消费者无法得知「焦糖哥哥」有识别性。智财院认为,节目上使用焦糖哥哥文字、角色设定或扮演等非商标使用,判优视传播败诉。